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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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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購案經勘查後,管理機關應依附表二辦理審查。應提出之文件有不 符、欠缺或其他得補正事項者,應通知申購人於十四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