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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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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於地政機關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管理機關
        應於財產管理系統辦理產籍異動;未涉產權移轉登記者,應於申
        購人繳清價款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