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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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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機關同意袋地通行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申請人繳納通 行償金及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並於申請人繳清通行償金及填妥切 結書後,核發同意通行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