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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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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袋地通行之市有土地,不得設定負擔或列入他人建築基地範圍; 其為公用土地者,並不得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袋地指定建築線或 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