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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短期出租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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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承租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 文件、使用計畫書及範圍圖說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管理機關核准 ,於繳交租金總額及履約保證金,並簽訂租賃契約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