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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契約,限期承租人騰空返 還,並無息退還預收租金,承租人不得異議或請求任何補償: (一)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因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 (二)管理機關因特殊需要必須收回。 (三)因其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原因,致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經 承租人申請終止租賃契約,管理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