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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註銷申請人之承租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及附件不符規定,經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或雖經 補正仍未齊備。 (二)申請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其出租影響公用、開發或處分計畫者。 (三)不符本原則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四)其他不適宜提供使用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