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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短期出租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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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依新北 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短期出租 有一致性規範可資遵循,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