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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用不動產提供利用時,經管理機關認定應以書面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者,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經管理機關同意 後提供利用。 管理機關得製定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受理申請: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範圍(得佐以圖示)。 (二)利用時段或期間。 (三)活動內容或利用用途。 (四)利用說明或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