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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原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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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用不動產依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須於不違 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時,始得辦理收益。公用不動產無償提供使 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