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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機關辦理收益之標的,同時包含市有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時,應 分別依本原則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辦理。 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因不動產性質特殊或產權複雜等因素 致執行困難者,得就市有不動產部分比照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