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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原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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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原則辦理收益或無償提供使用之公用不動產,於返還時,承租 人、利用人或使用人應回復原狀,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任 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