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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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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市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或存 帳。但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所收受之款項,應依 法存入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