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房屋樓層之高度在 4 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 10 公分為 1
單位,增加標準單價 1.25% ,未達 10 公分者不計。但房屋樓層高
度超過 12 公尺,其挑高空間無法使用,或僅係供採光、景觀考量者
,高度以 12 公尺計。高度在 2 公尺以下者,其減價計算公式如下
:
偏低減價額=【(3 公尺-樓板高度)/3 公尺】x 50%x 標準單
價前項計算超高或偏低之標準單價,於標準單價應予加價或減成時,
仍應按未加價或減成之標準單價計算。
但符合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規定應予減成之簡陋房屋及專供農業生產
用之房屋有超高或偏低情形者,其標準單價應先減成後再計算超高或
偏低單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