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十六、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完成日期之認定,應以使用執照所載核發日 期為準;無使用執照者,以完工證明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及 完工證明者,以申報設籍之興建完成日為準,如申報設籍之興建完 成日逾五年核課期間,其折舊年數自房屋稅起課之年度計算。惟納 稅義務人提供資料如足資佐證其實際興建完成日,得以該日期為準 認定折舊年數。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且完成日期難以認定亦未申 報者,以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