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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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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
      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
      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 2.5  公尺。
  (二)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三)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
        ,視為有內牆)。
  (七)無牆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