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繳款書繳納 。 娛樂業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得由稽徵機關核定以查定方式課 徵。 前項查定課徵之娛樂稅,由稽徵機關調查娛樂業者之實際營業狀況,查定 其代徵稅額後,按月於每月底前填發繳款書,娛樂稅代徵人應於次月十日 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