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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有不動產疑被占用者,管理機關得依下列程序,釐清占用人及占用 物範圍: (一)實地查訪,並於財產管理系統登錄清查報告。 (二)向稅捐、地政、戶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查詢,確認占用建物門牌 及占用人,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訪查。 (三)向地政機關申請或委由國土測繪法規定之測繪業辦理土地使用面積 測量及測繪地上物,並通知占用人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