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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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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占用人如符合新北市政府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 補償金實施原則規定之資格者,管理機關得輔導其申請分期繳納使 用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