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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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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使用補償金之計收基準及其免收、減收或退還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依附表辦理。
      前項得予免收、減收使用補償金案件,如經管理機關提起民事訴訟
      ,應於占用人繳清訴訟相關費用後始得適用。但已取得法院確定判
      決、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或其他執行名義者,仍應
      照數追收。
      前項訴訟相關費用指裁判費、聲請費、鑑定費及勘驗費等於訴訟過
      程產生之費用,惟不包含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