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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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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承租人未履行租約約定,出租機關得視違約情形,就承租人之數行 為違反租約同一或不同約定事項,分別計收違約金,其計收方式應 於租約定之。 前項分別計收之金額至多以違約當期年租金額二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