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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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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除經出租機關同意並於租約約定外
    ,不得將租賃物之一部或全部轉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