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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局於公債及市庫券標售開標日二十日前,應邀集本府主計處、市 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經理行)等有關人員組成公債及市庫券標售專 案小組(以下簡稱標售專案小組),研議公債及市庫券之標售底價、 擬供標售之數額及其他發行相關事項等。 公債及市庫券發行之名稱、種類、形式、期次、方式、日期、數額、 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及投、開標時間、地點等事項,均依本府公告辦 理。 第一項之標售底價得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