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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設公債及市庫券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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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期次公債及市庫券本息於到期兌付後,如仍有餘額,經理行應於一
    個月內繳還本府指定帳戶,以憑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