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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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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退款市庫代理銀行應於辦妥退款手續後,於收入退還書各聯蓋付 訖章及經辦人職名章;第一聯送總庫憑以登帳,第二聯送總庫彙轉本 局,第三聯送退款機關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