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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公債到期還本付息及提前償還所需款項,應列入各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
特別預算或債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按期撥交市庫代理銀行,儲存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