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地上權契約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及其權利範圍。
(三)地上權存續期間。
(四)地上權權利金及給付方法。
(五)地租數額及計付方法。
(六)土地用途及使用限制。
(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預告登記。
(八)土地、地上物出租、出借之限制。
(九)地上權、地上物轉讓、信託及抵押權設定之限制。
(十)地上權人就設定地上權土地申請接受容積移入之處理方式。
(十一)稅捐及規費負擔。
(十二)得終止地上權之事由。
(十三)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之處理。
(十四)違約罰則。
(十五)履約保證金。
(十六)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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