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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設定地上權之地租,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並分為隨申報地價 調整及不隨申報地價調整。 (二)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隨申報地價調 整之年息率計算。 (三)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按訂約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不隨申 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計算。 依前項規定收取之地租,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時,應按地價稅計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