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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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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底價,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查
      估。
(二)權利金底價應達土地市價三成以上,並提請價審會審議後,以審定
      之金額為權利金底價。
(三)執行機關得視需要,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建議未標脫時之權利
      金底價調降幅度,其建議調降幅度不得逾底價百分之二十,併同前
      款權利金底價,提請價審會審定。
(四)經公告招標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執行機關得逕行重新訂定權利金底
      價辦理公告招標,其權利金底價累計調降幅度不得逾前款審定之調
      降幅度。
    權利金底價經審定後,逾一年者,或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變更等
    影響價格事由,應依前項規定重新查估。
    因政策需要,得由執行機關依個案需要訂定權利金底價簽報本府專案
    核定,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