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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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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設定地上權時應與地上權人約定,於地上權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執行機關得終止地上權契約,並塗銷地上權登記:
  (一)地上權人未於約定繳款期限內繳清權利金。
  (二)地上權人或經其同意為使用之第三人違反第十二點規定使用土地
        。
  (三)地上權人以信託以外之其他方式將土地供他人作建築使用。
  (四)地上權人未經執行機關事前書面同意,擅將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之
        一部或全部讓與第三人或設定抵押權。
  (五)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終止原因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