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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設定地上權時應與地上權人約定,於地上權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執行機關得終止地上權契約,並塗銷地上權登記: (一)地上權人未於約定繳款期限內繳清權利金。 (二)地上權人或經其同意為使用之第三人違反第十二點規定使用土地 。 (三)地上權人以信託以外之其他方式將土地供他人作建築使用。 (四)地上權人未經執行機關事前書面同意,擅將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之 一部或全部讓與第三人或設定抵押權。 (五)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終止原因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