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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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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地上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申請以設定地上權土地作為接受容積移
      入基地,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者,執行機關得予同意:
  (一)移入之容積應無條件贈與為市有,地上權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二)辦理容積移轉所需規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含代金)均由地上權人
        負擔。
  (三)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地上權人不得申請移轉至其
        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