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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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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上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申請辦理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信託時,執
      行機關審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同意辦理:
  (一)信託之受託人(即地上權之受讓人)為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
        。
  (二)以地上權人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
  (三)受託人承諾繼受原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並願一併受讓地
        上權及地上物之全部。
  (四)地上權應連同地上建物辦理信託;無地上建物或地上建物未經登
        記,而地上權人承諾於地上建物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次
        日起三個月內辦理信託登記者,得僅先就地上權辦理信託。
  (五)信託契約期限之末日,不得在地上權契約存續期限末日之後。
  (六)設定地上權契約終止、期間屆滿或因其他原因消滅時,信託契約
        應隨同終止或消滅。
      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者,應將設定地上權契約列為信託契約之一部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