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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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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上權存續期間,執行機關不得同意地上權人將地上權及地上物之
      一部或全部讓與他人。但受讓人承諾繼受原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
      義務,並願一併受讓地上權及地上物之一部或全部,且報經本府核
      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