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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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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執行機關決定最優申請人之方式如下:
(一)權利金金額最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二)依綜合評選結果評定最優申請人。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決定者,如最高權利金有二件以上金額相同時,以
    重新比加價一次或抽籤擇定最優申請人。比加價仍相同者,抽籤擇定
    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決定者,依下列方式之一擇定最優申請人:
(一)將權利金、財務計畫、整體開發構想、營運實績及其他必要條件納
      入評選項目,以總評分最高者或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
      如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有二件以上相同時,應依招標文件所定之方
      式擇定最優申請人。
(二)將前款權利金以外條件納入評選項目,依評選結果擇出合格者為入
      圍申請人,再辦理權利金比價作業,以權利金金額最高者為最優申
      請人。如最高權利金有二件以上金額相同時,依前項規定擇定最優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