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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 關填具繳款書交繳款人,以現金或到期票據繳交代理銀行、分庫或代 收稅費機構,解繳市庫。 受理之代理銀行、分庫或代收稅費機構收到前項繳款書及現金或到期 票據,應核對所載金額相符後,將繳款書各聯加蓋收訖日戳及收款人 印章,並將收據交付繳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