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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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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代理銀行及各分庫經管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保管,應 於每月底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核對 清單,分送各寄存機關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