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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支用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各該支 用機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於市庫帳務整理 期限內,由各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項,繳還 市庫存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