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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補償金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土地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但土地為耕作使用者,按當期 土地公告地價千分之六計收。 (二)建物按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 使用補償金非依前項方式計收,而金額高於前項計收之金額者,從其 原計收方式。 占用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使用補償金者,應請求其支付自期限屆滿 時起至實際繳交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