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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機關自行印製或採購現成之各項空白收入憑證,由該機關負責保 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收發等事項,並填具收入憑證登記簿。 前項空白收入憑證,應由使用機關會計單位負責管控。 使用機關應由會計人員或指派專人,不定期抽查各項收入憑證使用及 結存情形,並作成紀錄備查,每年抽查次數不得少於二次,其抽查紀 錄應至少保存二年。 前項抽查作業方式,由使用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