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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已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存根(通知)聯於保存年限屆滿後,應經 使用機關主辦會計及首長同意,方得銷毀。報核聯(含存根(通知 )聯兼具報核聯性質者)於保存年限屆滿後,應依會計法第八十三 條規定辦理。 已使用擬作廢之收入憑證銷毀程序,比照前項存根(通知)聯之規 定辦理。 未使用之空白收入憑證,如因污損及其他因素致不堪使用或因業務 調整不再使用擬銷毀者,應簽報使用機關主辦會計及首長同意後銷 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