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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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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市有公用不動產,其公用用途廢止或更新後無公用
    需求者,由財政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為非公
    用財產後統籌處理。
    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選配之土地及建築物,經財政局整
    合本府各機關學校之需求並報本府核定公用需求面積後,由需求機關
    與實施者協商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並出席都市更
    新相關會議及審議。
    實施者捐贈提供之公益設施,其受贈機關之指定及相關配合事項,準
    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