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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市有公用不動產,其公用用途廢止或更新後無公用 需求者,由財政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為非公 用財產後統籌處理。 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選配之土地及建築物,經財政局整 合本府各機關學校之需求並報本府核定公用需求面積後,由需求機關 與實施者協商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並出席都市更 新相關會議及審議。 實施者捐贈提供之公益設施,其受贈機關之指定及相關配合事項,準 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