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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得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團 體(以下簡稱其他機關(構))代辦與相鄰私地主協商、研擬都市更 新開發構想、擬具甄選實施者招標文件、公開辦理甄選實施者及其他 相關作業。 其他機關(構)代辦本府主導之都市更新事業案所需之作業費,由委 託機關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