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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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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市有財產使用私人土地者,管理機關應將土地權利人提供使用土地
      之同意書或使用權利相關文件影印造冊管理,並於市有財產管理系
      統註明公文文號或使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