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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及地區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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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各受考核農會、漁會考核年度決算後淨值及存款總額二項加權計分
    後排序,前十三家為甲組,後十三家為乙組。
    本要點考核項目如附表,滿分為一百分。本局得就年度考核加減分事
    項,就評定之總分外予以增減分數。但增減幅度以十分為限,總分逾
    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