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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實施原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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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分期付款承諾書(如附件二)。
(四)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