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市有不動產承租人或占用 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因經濟拮据,無力一次繳清積欠之租金、違約 金、遲延利息或使用補償金(以下簡稱欠款),申請分期繳納事宜, 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