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機關學校取得之債權憑證,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債權憑證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並應立即聲請執行法院或行政執
行分署更正後登記之。
(二)須將債權憑證正本交由專人列冊或建檔妥為保管,並由會計單位列
帳;保管人員每半年應列印債權憑證保管清冊,送業務單位核對。
(三)每年至少應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基本資料一次。但法定收繳期限
或換發債權憑證期限將屆滿之案件,應視實際需要辦理查詢。
(四)經查明債務人有新增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應於三個月內
附具債權憑證影本,簽報聲請強制執行,其強制執行之所得,收繳
存入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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