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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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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財政局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如業經兌付,應簽報局長核准, 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設簿轉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額, 俟收回後再行沖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