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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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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簽妥之市庫支票,因故無需支付者,應由各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 銷申請書,檢同原支票送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並登錄市庫支票 註銷登記簿及沖回原支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