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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物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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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 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得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 定,發起勸募。